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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中国对话:主教的宗徒继承与合法性

未经教宗任命而被祝圣的中国主教合法化的进程不是一种冷酷的官僚行为,而是教会的一条真实而深远的分辨途径。这篇文章继续上篇的主题,论述主教在教会法典上的合法性,以及受到当局承认的问题。

(梵蒂冈新闻网)天主教会的至公性不该被单纯地理解成一种地理或制度上的意义,而应看到它藉着圆满共融所具有的信仰、教义和忠诚于圣传的完整含义。至公性的深刻含义触及众人的心灵:换言之,它是朝向有机合一道路行走、使差异在基督内得以调和的一段进程。因此,地方教会在主教的主持,以及司铎团和执事的协助下,围绕着全体天主子民的感恩祭而建立起来。

在这层意义上,在有地方教会的地方就有天主教会,而且这地方教会的主教必须与罗马主教共融,因为罗马主教在爱德中领导所有分布于世界的地方教会。这就是地方教会“公教”合一的保障。相反地,倘若那个主教不是在与罗马主教的共融中“产生”的,而且在他日常行为中也未表达这共融,那么就会出现极严重问题。

因此,无论是未经宗座任命而授予主教职的主教,还是接受这职务者,教会法典对他们都制定了严重处分。事实上,这样的祝圣对教会共融是一种令人痛心的伤害,严重侵犯了教会法典的规范。

可见,未经教宗任命而领受圣职的中国主教合法化的进程不是,也不应该是一种冷酷的官僚行为,而其本身就是教会的一条真实而深远的分辨途径,着眼于仔细审查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存在必要的条件,好使相关主教在圆满共融的公教团体中重新获得接纳。

此途径是经由相关主教多次明确且真诚地向教宗请求宽恕为起点。接下来的程序是:教宗的评估及他可能给予的宽恕;对于那些已经按照教会法典之规定而忏悔的主教们,应免除教会法典给予的处分和审查(尤其是开除教籍的自科绝罚);透过圣事予以赦免;恢复圆满的共融;相关主教应在内心态度和公开行为上具有共融的表现;最后,总会伴随一项牧灵职责。

此外,信友团体对受到宽恕及取得合法地位的主教的接纳也很重要,换言之,这位派到他们当中的牧人应得到接纳:这就要求整个团体以祈祷、监督、服从及合作来促进共融。

对于非法祝圣主教的情况,教会当以特殊的方式处理且预示出和解的途径,而每当教会共融受到伤害时,应当视为教会生活可预见的一部分。至于中国的情况,主教的合法化并非是今日的创新之举:这在近十年来已经发生过,尽管不是所有人都赞同和接纳。事实上,在主教合法化的进程中显然也有一些社会性的后果,但这些后果在对事实的某些评估中被加以渲染,有时甚至占据了主要地位。

一方面是对主教合法化的政治解读,另一方面是对教会法典处罚的牧灵含义缺乏理解,这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一些观察者,甚至在教会内的一些成员中出现了不安与困惑。事实上,某些“地下”教会团体并不甘心接纳圣若望保禄二世教宗明确希望促使主教合法化的举措。他们担心若承认这些主教的合法地位,就会被解释为支持“官方”团体和政府的政策。

然而,在“地下”团体内也从未缺少过赞成使主教合法化的声音。那时,一位“地下”主教得知与政府当局谈判的消息后,便公开称赞圣若望保禄二世教宗,说“他敞开了基督般的胸襟,接纳了许多官方团体的主教”,并为捍卫在中国的教会的合一与共融作出了努力。

现今,虽然在中国的合法化问题似乎只涉及主教的少数个案,却仍需要考虑那些基于不同理由而持不同见解的反对声浪。然而,人人该当秉持如此一个坚定的信念,那就是在中国唯有以一位合法并被承认的主教为中心,才能开始重组教区团体的教会架构。

(与中国对话系列七,下篇)

2018 July 17, 12:15